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5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2025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事项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全省2024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水平。在原享受伤残津贴待遇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24元,二级117元,三级110元,四级103元。
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全省202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水平。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40元。如因工死亡人员有多名供养亲属的,调整后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得超过2024年度全省非私营单位与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三、其他待遇调整
202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和工伤退休人员,按照2025 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增加养老金,如增加的金额低于相同伤残级别每人每月伤残津贴增加金额的,按照相同伤残级别每人每月伤残津贴增加金额补足差额。其中,无法区分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的工伤退休人员,按照2025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增加养老金,如增加的金额低于每人每月110元的,按照每人每月110元的标准补足差额;其他工伤退休人员,按照2025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增加养老金,如增加的金额低于每人每月93元的,按照每人每月93元的标准补足差额。
四、资金来源
工伤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已经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工伤退休人员(含无法区分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的工伤退休人员以及其他工伤退休人员),按照2025年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增加的金额低于按照本办法每人每月增加金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伤残津贴和已经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工伤退休人员(含无法区分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的工伤退休人员以及其他工伤退休人员)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在2025年11月30日前调整到位。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2025年11月13日
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一)工伤医疗(康复)待遇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自2024年1月1日起每天27元。
(三)转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本市、县以外地区进行治疗或者康复的交通、食宿费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规定确定,往返途中各限支付一日。
(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六)伤残津贴(伤残等级一至四级)
(七)生活护理费(伤残等级一至四级)
(八)辅助器具配置费
按照《浙江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试行)》规定执行。
(九)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十)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上年度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月平均工资。
(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
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
(一)停工留薪期内工资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12个月。延长需经鉴定委员会确认但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其近亲属同意护理的,月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伤残津贴(伤残等级五至六级)
办理条件
台州市同一范围内参加工伤保险并在工作中受到事故或职业伤害的。
办理材料
必要材料
1、《工伤“畅e办”申请表》
2、《工伤认定申请表》
3、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
其他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
3、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医疗诊断证明、临床检查、化验结果报告等诊疗资料原件、复印件(职业病患者需提供职业锚诊断机构的诊断结论)
4、涉及第三人原因的需提供:①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
5、确定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书
6、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台州市内已实现数据共享的无需提供)
7、供养亲属身份证
8、户籍地未享受养老待遇承诺书
9、辅助器具费用发票
10、近期白底免冠1寸彩色照片(电子照片)
11、辅助器具配置(更换)备案表
12、交通食费用发票原件
办理流程
工伤:工伤认定申报和受理→工伤认定→医疗费用结算(未持卡人员申领社保卡)劳动能力鉴定→伤残待遇支付
工亡:工伤认定申报和受理→工伤认定→医疗费用结算→工亡待遇支付→养老、公积金、医保账户余额提取
办理地址及时限
办理时限:审核通过,即时办理
办理地点:
台州各区县市的社会保障部门